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或者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订立投资协议、收取意向金或者诚意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