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销售计划以及交房时间,销售商品房的数量、范围及其位置,商品房的面积测绘以及分摊情况;
(二)配套车位、车库的附赠或者租售方式;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面积、归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物业管理规约;
(四)商品房的签约以及购房款交纳流程、销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预售款监管落实情况;
(五)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