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对县(市)区的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发展改革、营商环境、自然资源、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