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