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