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对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