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