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区副主席;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