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