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的,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补交租金的,租金标准可按政府定期公布的划拨用地年租金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