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前条第四项补交出让金或者租金后,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办理。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依法批准后由出租方办理出让或者租赁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交易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