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抵押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由抵押人提出申请;(二)由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三)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抵押双方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