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届满后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的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