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