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