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由发包单位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