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造价确定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应当在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