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