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对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