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流动餐车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流动餐车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流动餐车备案登记,取得登记卡。登记卡有效期为三年,逾期应当重新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流动餐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流动餐车加工区与驾驶区隔离并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加热、冷藏等设施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