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举办者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应当向聚餐所在地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举办时间地点、就餐次数、预期人数、承办者等情况,填写食品安全承诺书,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鼓励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承办者,是指承接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制作的流动餐车经营者、厨师及其他食品加工人员。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