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食品加工制作场所;

(二)抽样检验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查验、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加工制作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