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