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并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