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