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后,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给予投诉人或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