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予以协作配合。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本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