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