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待遇落实。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