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惩戒机制。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