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据和认定标准,并限于下列行为:(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