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约谈;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四)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