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四十条有效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一)约谈;(二)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四)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