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人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