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主动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