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天府新区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

支持天府新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等试点工作,探索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简化模式。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对天府新区与有关市(州)、县(市、区)共建的重大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统筹调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