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守会风会纪,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备案。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