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下列事项:(一)研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农贸市场联合监督考评制度;(三)制定、实施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四)制定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