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发生重大传染病、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报告,并依法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关闭市场等控制措施,场内经营者应当及时封存被污染的食用农产品和相关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