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供消费者无偿使用,并负责保管、维修和定期送检。

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场内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并按照要求接受强制检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