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计划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实际经营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