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