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