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应急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要停止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