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农村有机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有机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就地处置。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