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市民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