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鼓励其他企业、组织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