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组织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