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促进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