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费保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促进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