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不低于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防洪能力。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