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