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