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劳动教育相关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